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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军,小名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车由镇远县江古镇街上开往江古镇山背行政村麻坡组,当行至山背行政村麻坡组梁上(小地名)时,发现路边有一只白色公羊。因听说何安学需要买只公羊,杨某某欲盗窃该羊卖给何某某。杨某某将路边的公羊抱到自己驾驶的银色福特蒙迪欧轿车(车牌贵HZ****)后备箱并开往何某某家。当日15时许,杨某某将盗窃来的白色公羊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经鉴定,该白色公羊市场零售价值为2600.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与被害人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公羊已发还被害人龙某某,扣押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涉案物品已发还给其本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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