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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 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 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6********,汉族,文盲,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路过独山县百泉镇香井市场“喜庆用品糖果店”门前时,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陆某某放在花店门口桌子上的一部OPPOA3手机盗走,次日将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93元。

案发后,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陆某某损失1000元,取得陆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

1.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辩论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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