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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村,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周某某将被害人潘某某存放在中宁县宁安镇莫咀村周某某家鱼塘附近的一块钢板盗走。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942元。案发后,周某某、杨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9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虽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但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不构成犯罪,故杨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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