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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2********,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现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号。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值班律师见证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荷花东街56号的“莎浪发屋”理发店内上厕所时,将店主邱某某挂于厕所墙上背包内的1710元现金盗走。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将被盗现金全部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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