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2********,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荷花东街56号的“莎浪发屋”理发店内上厕所时,将店主邱某某挂于厕所墙上背包内的1710元现金盗走。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将被盗现金全部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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