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2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8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7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义乌市**镇**村**号**楼被害人徐某某租房,趁被害人徐某某女儿徐某甲等人不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画眉鸟一只及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鸟笼一个。同年7月17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金华市**区**镇**厂宿舍楼**房间被民警抓获。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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