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5********,彝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景谷县**路**号**幢**单元**室。
辩护人邱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1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26日,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2月22日、2018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7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8日、2018年3月6日至3月20日)。
景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20日、21日、2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二人按照事先的商议,在未开具相应木材运输手续的情况下,将杨某某妻子蒋某某承包后又转包给罗某某采伐的云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位于**县**镇**村**山伐区的桉树木材安排驾驶员苏某某、刀某某和张某某拉运到**镇**路贺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公司木材加工厂”进行处理。其中,苏某某拉运的两车木材共计27.17方;刀某某拉运的两车木材共计25.82方;张某某拉运的两车木材共计28.8方。以上被盗的桉树木材总计81.79立方米,经景谷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6173元人民币。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谷县公安局认定杨某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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