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沧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1时,沧源县公安局勐董边防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有人报警称我刚刚在沧源县农贸市场的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取钱,取完钱以后忘记取卡出来,后她的农行卡上的钱被别人取走了16000元人民币,现请派出所调查处理”。接到指令后,勐董所值班民警迅速前往现场,经调查确认报警情况属实。经查明,2019年5月24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前往沧源县农贸市场旁的农业银行勐董分行处自助取款第一台机子上取钱,因自己取款的第一台机子没有钱,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就转身准备到旁边的机子上取款,转身看见中间那台机子上刚好有两名妇女取款离开,于是其就到中间那台自己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其发现之前取款的妇女取款后没有拔卡就离开了,于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就试着取了1000元,接着查询余额还有3万多元,接下来杨某某共取款5次,每次取款3000元,后因取款机没有钱,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共取款6次,取走现金共计160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被盗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已积极赔偿所盗窃钱款,取得了失主的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