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5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兴化市**镇**村**组** 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受董某某(另案处理)雇佣为兴化市**镇**村**路灯工程运输电线杆期间,受董某某指使,在明知兴化市**镇**村**大桥红绿灯北侧路边的电线杆为他人所有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9月23日上午伙同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该处的12米长非预应力锥形水泥电线杆窃走3根,并运到**路灯工程工地上使用。经鉴定,该3根电线杆总价值为人民币91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所窃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所窃得赃物已退还被害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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