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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区**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15日间,多次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店内,窃取该超市鸡蛋、牛肉等商品(进价为人民币91.42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查获归案后,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达成和解,并在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达成谅解,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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