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镇**村**屯**号,住南宁市青某某**路**栋**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22日、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26日共四次到南宁市青某某民主路1-7号香城公寓保安室盗窃11名被害人的快递包裹。经鉴定,案发时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77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轻躁狂,作案时处于发作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所盗包裹大部分已归还被害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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