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5********,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批准,于2019年1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5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13日20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开心自唱吧内,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包内3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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