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雁,周至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其家里通过本人手机登录和前女友侯某某曾经共用的支付宝,发现支付宝绑定侯某某的银行卡内有现金后就将侯某某卡内的12000元现金提取后转入自己的支付宝(支付宝账号****56504@qq.com)账户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还了被害人的12000元,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组织公安机关、政协委员、辩护人对本案公开听证,听取了各方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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