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3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和顺县**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上午10时许,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和顺县**小区门口的山西省农村商业银行自助取款机准备取钱时,发现自助取款机的操作界面显示可以继续取款,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点击取款按键,取款机操作界面显示选择金额,接着杨某某点击了金额2500元按键,自助取款机吐出2500元现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按照之前的操作又连续操作了三次,每次选择金额都是2500元,共计从被害人牛某某取款后忘记退出的银行卡内取出10000元现金。随后杨某某点击退卡按钮将银行卡退出后拿着取出来的10000元现金和被害人牛某某的银行卡离开。

另侦查机关补充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是民营企业和顺县瑞凯洗煤有限公司的投资承包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认罪认罚,到案时已退还被害人某某某谅解,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