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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广安中学正大门右侧的人行道附近,将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未取车钥匙的白色“雅迪”电动自行车(该车工具箱内有玫瑰金“华为”手机一部)盗走。经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及手机2020年4月13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1904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抓获到案。被盗电动自行车、华为手机及车钥匙已起获并发还。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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