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1********,汉族,泥水工,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泗县瓦坊乡张楼村小杨庄56号,现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小**。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陪同老乡在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央花园“解甲归田”水果店买水果,在水果店门口盗走被害人谢某某放在三轮车上的一部黑色vivo nex 5G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0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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