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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二人系平阴县**镇**村村民。2020年3月1日至3月8日期间,二人先后用农用三轮车秘密将位于平阴县**镇**村旧址的教堂南沟自家承包地地头上的石头(该石头系2017年**村整村搬迁时存放在此处的,属村集体财产)拉走卖于他人。共计65吨,价值2600元。

案发后,杨某某、王某某将2600元钱退还给了**村集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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