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山东省烟台市**酒店**,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2020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先后3次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迷你岛便利店内,乘人不备,盗窃便利店内的食品(面包、花生豆各一袋、酸奶、榴莲千层、三明治各一盒)。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该便利店内再次盗窃面包一袋,欲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9.11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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