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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来到本市**镇**广场**栋**画室,趁被害人李某甲不在店内,将李放在前台的一个粉红色包内的1支口红、1个耳机(共约价值180元)及1张门禁卡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来到本市**镇**号**酒吧内,趁被害人黄某某离开的时候,将黄放在酒吧沙发上的一部苹果手机(价值3665.75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1月2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市场**公寓**房,趁被害人曹某某在房间内熟睡之机,将曹放在床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约价值16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在**镇**广场**楼将杨某某抓获并起回被盗物品。案发后,被害人曹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均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表示谅解。审查起诉期间,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身患残疾,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坦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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