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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1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雅波,系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杨某某经过惠州市惠城区**路**大厦写字楼外围的电动车停放处时,见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38元)的车钥匙没有拔走,便叫同事陈某某帮其将该辆电动车开回家。被不起诉杨某某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破案后赃物电动车缴回,已退还被害人并赔偿人民币15000元,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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