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31999********,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4时许,杨某某在梧州市万秀区西江路鸳江丽港9号楼大厅V82卡座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卡座沙发的一台苹果iPhone 8P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83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已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是在校学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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