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农场**家园**幢**室被害人吴某某家中,乘收废品之机,窃得被害人吴某某价值2800元的小米10手机1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