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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2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2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2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129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农场**家园****室被害人吴某某家中,乘收废品之机,窃得被害人吴某某价值2800元的小米10手机1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3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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