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2020年2月3日死亡),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昌宁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花苑”小区**号**楼**室,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入户窃得被害人郑某某的价值人民币4020 元的“苹果”牌Iphone X型手机1部。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云南省昌宁县柯街镇的家中因故死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有云南省昌宁县公安局柯街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云南省昌宁县公安局柯街派出所就杨某某死亡出具的《证明》、证人杨建国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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