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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花园**村**花园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上午、11月9日下午、11月12日、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先后四次窜至贵溪市金邸华府小区“晴阳商行”,趁被害人卢某某不注意,盗走店内槟榔4包、打火机一个。

202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贵溪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卢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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