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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8********,汉族,泰州市人,大专文化,**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住泰州市姜堰区**街**号**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4月12日22时12分许,至泰州市姜堰区**浴室洗浴时,乘隙将被害人袁某某遗忘在该浴室**号包厢**号衣柜的浪琴手表1块盗走,后出售得款6700元。经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13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韩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袁某某18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表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同案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姜堰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7.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在校学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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