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9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城**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前系深圳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计划员,陈某某系该公司仓库主管。 2020年4月17日12时许,二人得知有一批耳机喇叭即将从云南运达**公司,遂合谋盗窃公司货物并出卖牟利。随后,陈某某打电话给物流司机胡某某,谎称因公司生产需要,让司机在半路卸下部分货物。同日13时30分许,杨某某、陈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与景程路交汇处从胡某某的货车上卸下5箱耳机喇叭(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370元),此时**公司负责人金某某物流公司通知后赶到现场并报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陈某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害公司对杨某某、陈某某二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并获被害公司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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