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国家**局武汉市**区**税务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路**园**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盗窃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6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江岸区**盒马鲜生**店内,在自助扫码结账处,多次采取不扫码不付款的方式,盗窃店内商品共20件,经鉴定,上述商品共价值人民币584.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上述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得Ocean Gala速冻北极甜虾仁(150g/盒) 1盒。
2020年6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上述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得简爱酸奶滑滑(100g*3/组)1组和水塔二年陈醋(420ml/瓶)1瓶。
2020年6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上述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得简爱酸奶滑滑(100g*3/组)1组。
2020年6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上述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得大吃兄糯米锅巴香辣味(260g/盒)1盒、家佳康亚麻籽猪肉瘦肉丝(200g/盒)1盒、母亲牛肉棒原味(72g/袋)2袋、飘零大叔曲酒烤香肠原味(65g/袋)2袋。
2020年7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上述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得山东蕾妮黄樱桃(300g/盒)1盒、雨润鲜带皮后腿1袋、云南金丝蜜枣(260g/盒) 2 盒、桂鱼1条、日本进口iSDG 232夜间酵素饮品(5 g * 15/盒)1盒、荣业脆皮腊肠(350g /袋) 1袋、有机甜脆玉米(450g/袋)1袋、盒马日日鲜优选湖北藕带(300g/袋)1袋、韩国进口**佳婷水动力活力水润面膜(25g*5/盒)1盒、简爱裸酸奶(原味家庭装)(1.08kg/瓶)1瓶。后欲离开该店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查获。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盒马鲜生万家汇店的全部经济损失,该超市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盗商品明细表及图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报警信息、谅解书、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初犯、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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