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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国家**局武汉市**区**税务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路**园**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盗窃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6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本市江岸区**盒马鲜生**店内,在自助扫码结账处,多次采取不扫码不付款的方式,盗窃店内商品共20件,经鉴定,上述商品共价值人民币584.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上述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得Ocean Gala速冻北极甜虾仁(150g/盒) 1盒。

2020年6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上述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得简爱酸奶滑滑(100g*3/组)1组和水塔二年陈醋(420ml/瓶)1瓶。

2020年6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上述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得简爱酸奶滑滑(100g*3/组)1组。

2020年6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上述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得大吃兄糯米锅巴香辣味(260g/盒)1盒、家佳康亚麻籽猪肉瘦肉丝(200g/盒)1盒、母亲牛肉棒原味(72g/袋)2袋、飘零大叔曲酒烤香肠原味(65g/袋)2袋。

2020年7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上述超市内,以上述方式,盗得山东蕾妮黄樱桃(300g/盒)1盒、雨润鲜带皮后腿1袋、云南金丝蜜枣(260g/盒) 2 盒、桂鱼1条、日本进口iSDG 232夜间酵素饮品(5 g * 15/盒)1盒、荣业脆皮腊肠(350g /袋) 1袋、有机甜脆玉米(450g/袋)1袋、盒马日日鲜优选湖北藕带(300g/袋)1袋、韩国进口**佳婷水动力活力水润面膜(25g*5/盒)1盒、简爱裸酸奶(原味家庭装)(1.08kg/瓶)1瓶。后欲离开该店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查获。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马鲜生万家汇店的全部经济损失,该超市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盗商品明细表及图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报警信息、谅解书、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初犯、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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