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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10月27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杨某某到**村**路基收模板的事情,双方因价格问题没有谈拢。杨某某于次日凌晨驾驶其白色箱式农用车(车牌湘******)到阳明山**村至**组路段,将堆放在公路边模板中长度为2米和4米的模板装到车上,随后将模板卖给了宁远县**回收站,获利1278元人民币。经双牌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杨某某所盗窃的模板进行价格鉴定,认定杨某某盗窃的模板在价格基准日内的价格为2257元人民币。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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