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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96********,苗族,专科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私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沅陵县**镇**桥使用钳子及剪刀将窗户外的铝合金防盗窗剪坏后进入被害人冯某某家中,在主卧室一纸盒子内盗窃一条黄金脚链。杨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冯某某发现并归还了盗窃的黄金脚链。经鉴定,总重量为6.19克的被盗黄金脚链价格基准日在2020年9月18日的鉴定价格为3083元。

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沅陵县**镇**桥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同年9月20日,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冯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及时将被盗物品归还被害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杨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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