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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2********,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蒙自市**路***号被害人辛某某所经营的店铺内,向辛某某借手机打电话。在此过程中,杨某某将辛某某手机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50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号上,事后将该笔款项挥霍一空。

事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人民币5000元赔偿给被害人辛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当天,经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该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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