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威宁路黔宝金店内将一枚金戒指和一对金耳环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戒指价值人民币854元,耳环价值人民币1554元,共计人民币240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所盗戒指和耳环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所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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