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绥阳县洋川镇永辉超市内的赛菲尔珠宝专柜用旧戒指换新戒指时,趁服务员朱某某不备,将朱某某放于玻璃柜上一枚价值1048元的黄金戒指盗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抓获后将所盗的戒指交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戒指已发还给被害人。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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