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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检二组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号,现暂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被害人王某某手机上申请办理信用卡,趁被害人将手机给其办理申请时,在被害人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王某某手机在“来分期”APP上贷款5200元,并通过支付宝将钱转入自己的账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退赔被害人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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