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遵义市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被害人王某某手机上申请办理信用卡,趁被害人将手机给其办理申请时,在被害人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王某某手机在“来分期”APP上贷款5200元,并通过支付宝将钱转入自己的账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退赔被害人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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