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3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单元***,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苑小区*栋*单元***。因盗窃,于2015年4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同年11月期间,杨某某先后在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同鑫超市、五桥长龙家园德福源超市、家益超市五桥碧水蓝天分店多次盗窃洗发水、洁面乳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24.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5月份,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同鑫超市盗窃一支美加净盈滋养洁面乳、一支相宜本草百合保湿柔肤水、一支相宜本草百合保湿润养乳、一瓶海飞丝清爽去油洗发露、六把冷酸灵柔丝双效牙刷、一瓶六神止痒花露水、一支美涛丰盈造型弹力素乳液、一瓶清扬男士活力运动型洗发露、一支玉兰油乳液透亮洁面乳、一支相宜本草百合保湿洁面乳。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8元。
2.2019年5、6月份,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长龙家园德福源超市盗窃一瓶飘柔精华发膜、两块红贝缇天然果油精油皂、一支隆力奇蛇油护手霜、两瓶蒂花之秀精油修护洗发萃乳。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4.7元。
3.2019年10月14日,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家益超市五桥碧水蓝天分店盗窃一瓶霸王女士防脱洗发水。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78元。
4.2019年11月2日左右,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家益超市五桥碧水蓝天分店盗窃一瓶阿道夫护发乳液。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88元。
5.2019年11月28日,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家益超市五桥碧水蓝天分店盗窃一支百雀羚洁面乳、一支百雀羚洁毛膏、一瓶百雀羚保湿精华霜。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6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从杨某某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苑小区*栋*单元***的家中依法查获上述盗窃赃物,扣押后现已发还给各被盗超市。
案发后,杨某某已另外赔偿被盗超市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杨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1被害人鲁某某、蒲某某、熊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万州价鉴字(2019)343号]》;
5.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盗窃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杨某某又另外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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