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至6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8号地下二层物美超市内,以自助结账时将部分商品不结账的方式,先后四次窃取精肋排等物品共计7份(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24.79元)。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民警查获。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案发后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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