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2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五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五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报请指定管辖,本案于2020年1月8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始,杨某某向“周某某”购买以他人信息实名登记的手机卡约600张。将上述手机卡加价卖给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牟利。蔡某某、张某某从杨某某手中购买到用其他人信息实名登记的电话卡后再加价转卖,从中非法牟利。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涉案已扣押的财物依法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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