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9********,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份至5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杨某甲在**镇**小区后**处杨某某家、老运输公司家属楼5单元601室、京和王府小区7号楼2单元601室等地组织赌博共计十余次,每次参赌人员至少五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五十人以上,每次抽头渔利一百元,累计至少抽头渔利一千元以上。2019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在**镇**小区**室组织赌博多达六次以上,每次参赌人员至少五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三十人以上,每次抽头渔利一百元,累计至少抽头渔利六百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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