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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等二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3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8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等地,在明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来往的情况下,介绍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上述发票均已用于抵扣税款。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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