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3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8********,汉族,在校大学生,家住安徽省明光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9月份,金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市场部有组长即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尹某某的组员有吴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在金某某的同意和配合下,上述组长与各自组员相互配合,以年轻单身女性身份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并沟通交流,以所谓的内部优惠价吸引被害人、推销基因检测产品;之后,再以内部名额被公司发现需要补差价、需要接受公司内部处罚、需要还车贷房贷、需要借钱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尹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骗取被害人楼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元、骗取被害人范某某共计人民币2900元。现被害人楼某某、范某某已获得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系在校大学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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