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63********,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出生地:湖南省桃源县,户籍地及住所地:桃源县**镇**宿舍**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5日退回桃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第一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月5日,第二次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8日,杨某某(另案处理)与艾某甲(另案处理)经商议成立桃源县金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艾某甲为法人代表,杨某某为实际控制人。同年9月至10月,二人通过给予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先后聘请银行退休职工艾某乙(另案处理)、欧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金宇公司工作人员,并安排艾某乙负责金宇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欧某某为接待员,罗某某担任会计,李某某从事债务催收。此后,被不起诉李某某伙同上述人员在未取得银保监部门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临街悬挂电子广告屏、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金宇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为350人,期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8035.49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主动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桃源县公安局在侦查中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OPPO牌手机一部依法随案移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已被本院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赃款人民币187770.25元,本院将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