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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等十四人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家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4年9月12日至10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杨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榕江县**镇**村**等地,以赌“干子宝”的方式聚众赌博,采取每赌一次(盘)从赢家按10%的比例抽“水子”钱非法获利。在赌博过程中,杨某乙吸纳了周某某(在逃)、陈美强、陶某某等人出资当庄,均可从当日所抽的水子钱中获利。另外,杨某乙雇佣潘某某、林某乙、林某甲(在逃)、杨某丙负责接送赌徒、搬运赌博工具等,杨某癸、杨某丁负责当宝官,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戊、杨某己记账、发工资及下山费、收捡赌博工具等赌场内的各项事务,杨某庚、杨某辛负责放哨,所雇人员根据当天赌场效益,可从所抽“水子钱”中获取100-500元不等的报酬。杨某壬则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为赌客提供兑换现金的服务,并按照每兑换1万元从当天获取得“水子钱”中收取100元的好处费。

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杨某乙等人采取频繁更换赌博地点聚众赌博。2019年9月2日16时许,榕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榕江县**镇**村**坡(地名)赌场将杨某乙、陈某某、陶某某、林某乙、杨某庚、杨某癸、潘某某抓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35人,收缴赌资91758.5元。

另查明:杨某甲于2019年9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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