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邵东市砂石镇**村村书记,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住邵东市**镇**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邵东市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4日重报;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4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找到原邵东市国土局局长赵某某(已判决),想要承做2017年邵东市杨桥镇、灵官殿镇等6个镇的土地整治项目。嗣后,赵某某要同案人范某某(已起诉)联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并安排杨某某承做土地整治项目中的砂石镇标段。同案人范某某、孙某某(已判决)通过联系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成功将该项目工程的第十标段由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375600元,并由杨某某承做,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上缴非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邵东市杨桥镇、灵官殿镇等6个镇土地整治工程招标公告、变更公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介机构选定文件、中标候选人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同案人赵某某、范某某、孙某某、阳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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