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景洪市**队,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等9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1月25日22时许,景洪市公安局**边境派出所在景洪市**乡**渡口附近开展查缉走私货物、物品工作时,查获1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查获疑似走私货物冻品7.54吨(606件零472袋),案值约164000元人民币,查扣涉案车辆六辆,抓获涉案人员6名(曾某某、伍某某、曾某某、刁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后经景洪市公安局网上追逃,抓获另外4名涉案人员(肖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刘某某)。2019年01月28日,该案件移交景洪市公安局边境整治办处理。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曾某某、刁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对其在景洪市**乡开发区**河边驾驶车辆通过非法渡口前往缅甸境内装载走私冻品货物,于当日经原路返回中国境内,并准备驾驶车辆把走私冻品运送到景洪市勐罕镇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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