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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3日、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至1月31日,在广东惠州、东莞、山东威海**务工的大量缅甸籍“三非”人员要回缅甸过年,徐某某(涉嫌其他案件现在文山州麻栗坡检察院审查起诉中)等人通过层层分包的方式,组织旅游大巴、面包车等交通工具,将三非人员从务工地运输到昆明交给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再由徐某某以本市官渡区**路**号停车场为中转点,组织车辆将部分三非人员运输到临沧市临翔区客运站由犯罪嫌疑人李平组织车辆转运到边境处非法出境,剩余三非人员运输到临沧市云县客运站由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组织车辆转运到边境处非法出境。2019年1月31日,徐安良在**路**号停车场被抓获,共查获准备转运到临沧市的缅甸150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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