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苑**室,江西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6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3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培训中心陆续接受吴某甲、吴某乙等90名非广东省广州市户籍人员的委托,帮助办理落户广州事宜,且每人收取3万元至17万元不等费用。该中心的负责人陆某某(另案处理)筹划以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软考)拿证的方式,为上述人员实现落户广州的目的。陆某某联系樊某某(另案处理),樊某某又联系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找到南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刑)为上述人员办理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报名参加2019年5月25日开考的软考。

陆某某从收取的费用中拿出100万元,按约定由张某甲转给张某乙,要求一定要通过考试拿证,且由陆某某等人找好替考,张某乙则负责在考试中提供答案并承诺为上述人员通过考试拿证,最终顺利帮助其中89人通过报名审核。期间,**教育公司还通过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团体招收非景德镇户籍的外地考生300余人,并操办在景德镇市报名参考事宜,从中每人收取代办费700元至1000元不等。

根据报考要求,户籍地非景德镇市的社会人员报名参考需要提供在本地工作的证明。为帮助张某甲介绍89人及通过其他教育机构、团体招收的300余名外地考生报名,由张某乙通过小广告联系雕刻假印章人员,要求其按照提供的包括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内3家事业单位以及国家电网赣东供电公司、江西景德镇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陶瓷新工业公司等29家公司的名称伪造印章并用上述伪造的印章伪造了400余份工作证明,在景德镇市负责软考工作的**大学教师吴礼建处成功帮助上述非景德镇市户籍考生报名。同时,茅某甲帮助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的社会人员陈某甲以上述方式成功报名,并让陈某甲带手机进考场用于接收答案作弊,约定考试通过后收取费用。

为达到考试作弊目的,**教育公司组织员工茅某乙、郭某某、陈某乙、张某丙以及社会人员张某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十余人参加考试监考,且经茅某甲找到王某某,通过王某某招收200余名景德镇本地人员参加软考,以此造成考场纪律较好的假象,同时也为了降低考试通过率,逃避考后的监管复核。茅某甲负责对监考人员进行考前培训,告知监考不要太严,并负责后勤组织工作。

该考试于2019年5月25日上午在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的景德镇市第一中专学校开考,茅某乙等人根据张某乙、茅某甲的安排参加监考,陆某某等人找来的89名替考人员均携带手机参考以便接收张某乙发送的考试答案。开考约十分钟后广东警方便开始抓捕行动,替考人员被抓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考试当天下午开考前在考场内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调取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真实印章的印鉴比对,加盖景德镇市三家医院共计72份虚假工作证明中的印鉴,均缺少“市”字,均系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所加盖的印鉴。经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查,在景德镇辖区范围内未检索到与伪造的国家电网赣东供电公司、江西景德镇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陶瓷新工业公司等28家企业印鉴名称一致的企业信息;与伪造的景德镇景视宽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鉴一致的企业,已于 2018年6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考生报名表及工作证明等;3.证人张某甲、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同案张某乙、茅某甲、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物证检查记录等证据材料。

经逐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相关案件行为人不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追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部锤子牌手机发还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