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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报),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原系东莞**厂员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省**市**县**镇**社**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3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原系东莞**厂(以下简称**厂)成品仓出货员,何某某(已判决)系**厂收货员兼点货员。2005年5月11日14时,杨某某伙同何某某经商量后,由杨某某负责联系送货司机(另案处理),承诺给该司机好处,让司机配合杨某某等人侵占货车上的**厂进口货物。当日15时,在该司机配合下,杨某某与何某某将货车上五箱IC集成块(其中**型IC集成202500个,**型IC集成21000个,共约价值67050元)搬走,后杨某某逃离现场。

本院经审查并补充侦查,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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