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里**号楼**门**号。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18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2019年6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1月10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3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0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向他人借款2200万,后借给刘某某,以赚取利息差价。

2013年12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孟某某、武某某等人一同成立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12月17日,杨某某挪用武某某等人的入股金500万归还其个人借款,同年12月19日,**公司将人民币2200万出借给刘某某所有的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同日该钱款由刘某某银行账户转入杨某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杨某某将该钱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支付个人入股金以及归还挪用其他股东的入股金。因**商贸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7月1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商贸公司按期偿还借款220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及刘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杨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担任**公司**时,将**公司2200万的贷款发放给刘某某经营的**商贸公司,最终该钱款转入杨某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内,并由杨某某实际使用的事实,但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因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