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硚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2020年11月19日以硚公(刑)诉字〔2020〕366号起诉意见书将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杨某某在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担任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费用报销系统单据审核、农行网银系统资金支付复核(20万元以下)。自2016年以来,杨某某开始涉足炒股、比特币、期货等投资以及网络赌博活动,均遭亏损后为筹集资金,通过在“月亮分期”、“招财进宝”APP上高息贷款的方式,投资上述项目。为偿还贷款,杨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8月24日,利用其担任管理部**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将公司共计人民币34万元转账至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上述贷款。2020年8月24日,公司对公账户资金监控中心发出预警,发现公司账户转账至杨某某个人账户19万元,后公司要求杨某某于8月25日还清该款项。
2020年8月25日,杨某某自觉无法还清上述款项遂跳江自杀,被人营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杨某某的家属、同事已将上述赃款全部退还给公司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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