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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 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6********,汉族,中专文化,吉林市**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承运人,住吉林市高新区**小区**号**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31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3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公路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5月20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吉林市城区有出租车企业41户,共有 5099辆出租车,其中个体经营权出租车(蓝灯车)736台,集体经营权出租车(黄灯车)4363台。

宫某某(已提起公诉)于2018年10月下旬开始组织吉林市的出租车运营者以“租金过高”等诉求,向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吉林市信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上访,逐渐形成以宫某某为首,方某某(已提起公诉)、赵某某(已提起公诉)、张某某(已提起公诉)、朱某某(已行政处罚)、史某某(已行政处罚),霍某某(已行政处罚)、高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从业相关人员为积极参加者的上访代表,后由宫某某设立 “坚持到底”(后更名为胡吃海喝群)手机微信群,并将上述7人纳入该群内。同时被告人宫某某还设立“出租车利益1群”、“出租车利益2群”,方某某设立“各车队群主群”(后更名为各路吃喝玩乐群),吉林市各个出租车公司车队及出租车运营者及司机均有相应微信群,形成了以“坚持到底”的8人代表微信群为主导,下设群名为“各车队群主群”(后更名为各路吃喝玩乐群),联系沟通“出租车利益1群”、“出租车利益2群”、“出租车利益3群”“出租车利益4群”“将维权进行到底”“交通违章交流群”“打黑群”数十个出租车司机微信群,进而将全吉林市绝大部分出租车运营者及司机聚集成一个微信群网络。被告人宫某某、方某某、赵某某、庄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通过微信群、微信私聊、私下秘密集会等方式组织、煽动出租车运营者及司机上访反映诉求,在此期间,由于诉求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的满意答复,不满情绪逐渐在出租车运营者及司机群体内扩散、发酵、升级,自2018年11月25日始,吉林市市区内陆续出现出租车游行、停运等向政府示威施压行为,同时在上述微信群中相继出现弹弓、枪支图片,辱骂、跟踪尾随、拦截、打砸营运出租车音视频的情况,市区内出现多起罢运出租车运营者及司机为发泄不满情绪针对正常上道运营出租车的打砸事件,宫某某等人在明知出现上述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制止、控制措施,放任其发展,导致想上路营运的出租车不敢上路营运,致使城区出租车整体停运近7日,被砸出租车车损人民币685元,1名乘车乘客受轻微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吉林市各个出租车公司为鼓励出租车运营者上道运营支出补贴共计人民币995,539元,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应市政府管理部门要求为减少出租车停运影响,增加运力、延长运营时间,增加运营成本共计35.3万元。

不起诉人杨某某,非上访代表,积极帮助宫某某联系记者媒体,扩大宫某某组织的聚众上访活动造成的影响,但未实际联系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宫某某是组织出租车停运,上访的主要人员,因为宫某某和我说的,10个代表也都听他的,吉林市所有出租车基本都听这10个代表的,宫某某是怎么组织停运和上访的事情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宫某某通过微信和10个代表联系,10个代表再往下传达,这些都是宫某某和我见面时他自己说的。

我俩一共见过两次面,第一次是在2018年11月初,在上海路道边我的出租车里,第二次是在2018年11月23日21时左右,在吉林市船营区歌舞团门口我的出租车内,我去见宫某某是因为他是代表,我就是想知道他们能给我们出租车司机创造多少利益,还有具体实施的办法,第一次宫某某找我,给我一个U盘,说是里面有黑车营运的视频,还有小红车营运的视频,还有各个出租车公司收费的票据照片,宫某某让我把U盘转交给北京新华社,因为在出租车利益3群里,有人说曝光吉林市黑出租车、小红车,还有出租车公司收费高的问题,我当时在群里说我同学在北京认识新华社的人,能行不,然后李某某就和我私聊,给我一个电话号,让我给宫某某打电话,我就给他打电话了,宫某某问我能不能把这些材料送到新华社,我说行,你把东西给我,我联系一下试试,之后他就把U盘给我了,我在群里这么说的目的就是想曝光黑出租车、小红车营运问题,我听宫某某说U盘里的内容,不过我没打开看过,U盘我也没送到北京新华社;第二次是李某某传话,让我给宫某某打电话,接通后,宫某某说要见我,我就开车去歌舞团门前道边,当时宫某某一起来了4个人,其他3个人我不认识,宫某某自己进到我的车里,给我两份材料,让我转交到新华社记者手里,我收下了,宫某某说他们准备去长春、北京上访,吉林这边要组织出租车停运造势,给政府压力,由10个代表组织,然后传达下去,要在最近一两天停运,问我的想法,我说你们怎么办我不管,我不参与,这个材料我会帮你转交出去。

我的手机里一共有5个有关于停运和上访的微信群,开始建立的时候是为了维护出租车利益,打击黑车,后来组织上访和停运的事,出租车主利益3群里有500多人。我关注的群就有两个,一个是“锦君出租车队诉求群”,这个群的群主是庄某某,还有一个群是出租车主利益3群,群主是梧桐夜色。我总在这两个群看上访维权、罢运的消息,我在这两个微信群看见过有人发布用弹弓子打砸出租车的视频、图片,打砸出租车视频,拦截出租车营运的视频,骂司机的视频,把罢运期间出车营运的出租车司机照片P成王八,还有支持罢运的言论,支持用弹弓子打砸出租车的言论,还有传播出租车司机过激行为的,一群出租车围堵出租车公司工作人员的视频,出租车在路上游行的视频,有人发布“吃大鹅”鼓励支持去长春上访的言论,以上这些在群里转发时,没有人出来阻止,包括群主,在出租车罢运期间,我在“锦君出租车队诉求群”发布过“我不出车、罢运”的言论和宫某某说我认识所谓的新华社的记者,告诉宫某某与我电话联系时不要用实名的电话号,怕被别人监听。

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在微信群内说自己不出车、罢运,给出租车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自己这么做也变成了直接支持罢运的行为,和宫某某吹牛说认识新华社记者,能把吉林市上访的事曝光,给这次罢运带来负面影响,造成社会不安,我接触宫某某、李某某是因为我想把车卖了,我接触他们能得到内幕消息,要是上访成功,我能得到利益,我的车就不着急卖,后来宫某某要我帮着把文件发出去,我害怕影响太大,就害怕了,就和宫某某保持距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宫某某证实:在“出租车主利益1群”我问大家认不认识记者,有个叫“大硕”的联系我,说他的发小是新华社记者可以帮我们,之后我就把收集的抓黑车的视频和我们跟出租车公司的一些票据,以U盘的形式给了“大硕”。大硕还和我说,我现在的手机肯定被监控了,让我换个手机,我就借了别人的一个手机用,一直和大硕联系。换的电话号码是15243214848。

2、证人马某某证实: 杨某某大约是在2010年的时候开始在我公司承包出租车,2018年11月23日杨某某和我说过有关于出租车司机上访,停运的事在我的办公室,他说过几天出租车司机要去长春和北京上访,要开车去,没说多少人,分几波去,路线分开好几个方式,主要诉求就是打击黑车,小红车,要求降租金,返还多收的钱。他没说是谁组织的,我俩就是唠嗑的时候他说的,因为他们有诉求,没有解决,就要去上访,他没和我说过停运的事,给我两份材料说是已经有人往长春和北京送材料了,他给我两份让我看看。

3、证人邓某某证实: 2018年11月初的晚上,杨某某打电话给我要约我在丰满一实验见面,见面后说希望通过我哥的关系找到新华社领导,让人家看看U盘内容,我当时不想帮他问,碍于情面我也没直接拒绝他,就把U盘拿走了,让他等消息,之后我也没帮他问这个事,我知道传播出去不好,过了几天,我就打电话告诉他人家忙,没时间看U盘,杨某某听后就说那就先放在你那里吧,我就放家里了。

(三)物证

照片1张:杨某某交给邓某某的U盘1个。

(四)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李某某自然信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31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3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2、抓捕经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微信账号信息:杨某某手机微信账号情况。

4、悔过书、保证书:杨某某表示悔罪,保证以后遵纪守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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