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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公诉刑不诉〔2018〕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3********,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年底的一天晚上,陶某某受杨某某邀约帮助解决高某某与肖某某之间的纠纷,伙同王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砍刀、棒球棒,在邛窑大道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黄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陈某某欲聚众斗殴。双方到达邛窑大道后,陶某某鸣枪对肖某某等人进行威胁,杨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对肖某某进行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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