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街**巷**号,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原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2月14日14时许,时任太谷县**乡**村村委会主任兼村支部书记白某某,通过广播的形式向外承包村内的水泵,由村民进行招投标,在商谈过程中,薛某甲与白某某发生争执,二人随即发生厮打,薛某甲的弟弟薛某乙随后进入村委会办公室,见状后也随即动手参与殴打了白某某,在双方相互殴打对方的过程中,薛某乙拿起放在办公桌上的烟灰缸砸到白某某的头部,导致白某某头部受伤,现场村委会的成员将三人拉开,薛某甲与薛某乙随即离开。
白某某的儿子白某甲、白某乙在听到村民说其父亲白某某被打的消息后,白某甲便给其亲戚王某某打电话,让王某某到场,王某某当时准备送自己修理厂的工人牛某某(已死亡)以及牛某某的朋友刘某某(未到案)准备去车站离开太谷,在接到电话后,王某某又叫上了自己的工人杜某某,随后四人驾车赶到**村村委会办公室,白某甲的亲戚杨某某在给白家经营的酱菜厂送货回到厂里后听到其姨夫白某某被打的消息,也赶到了**村委会的现场,白某甲到场后便用其父亲白某某的电话致电薛某甲兄弟,质问薛某甲因何打其父亲,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白某甲要其返回村委会,薛某甲、薛某乙、吴某某在明知很可能发生打斗的情况下执意前往**村村委会,在前往村委会途中,由李某某(已去世)准备了二至三根镐棒,薛某甲、薛某乙、吴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等五人携带镐棒乘坐房某某(未到案)的出租车到达**村委会,薛某甲首先带头进门,进门后与白某甲、白某乙发生争吵,并被白某甲用拳头打倒在地,薛某乙伙同吴某某手持镐棒进入办公室内殴打白某乙,白某乙和白某甲便与薛某乙与吴某某争夺镐棒,双方在打斗的过程中由办公室内追打到村委会院内,白某某与吴某某也发生撕打,白某甲用夺下的镐棒对薛某乙和吴某某进行殴打,白某某的亲戚王某某、杨某某二人,以及薛某甲的朋友姚某某也参与双方的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吴某某的母亲上前阻拦吴某某的行为时被打,薛某甲的三弟薛某丙从村委会对面的麻将馆走到村委会院内了解情况,也在双方打斗的过程中被打伤,经太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丙、白某某的损伤符合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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